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充分发挥监察法规的制度效能 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充分发挥监察法规的制度效能 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清廉宁夏 2025年06月12日 09:46 宁夏 充分发挥监察法规的制度效能 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经党中央批准,2025年6月1日,国家监察委员会第2号公告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落实落细,进一步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全面提升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一、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修改的主要特点 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第1号公告公布的《条例》,是推进监察法规制度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制度成果,对于促进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履职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改《条例》,坚持目标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强化制度供给,呈现出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聚焦保证修改后的《监察法》准确贯彻实施。《监察法》是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条例》是《监察法》最直接最重要的配套法规。2024年《监察法》修改涉及监察派驻、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各方面规定,从顶层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制度。本次配套修改《条例》,秉持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法治原则,紧紧围绕促进《监察法》修改内容精准落地,将法律中概括性规定予以细化具体化,完善了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履职要求等制度规范,形成支撑有力、务实管用的配套落实机制,有效保障各级监察机关严格按照修改后的《监察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二是巩固拓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近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改革举措不断出台,改革成效不断显现,既对修法修规提出新的要求,也为修法修规奠定坚实实践基础。本次修改《条例》,坚持改革创新,将近年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及时上升为基础性法规制度,与时俱进拓展监督渠道、优化“双管干部”职务犯罪管辖机制、完善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充实监察建议等制度,为破解监察工作难题提供有效制度供给,形成立法保障改革、改革推动制度创新的良性循环。 三是坚持授权与控权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对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身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坚持授权和控权相结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2024年《监察法》修改,秉持审慎赋权、严格限权的理念,既赋予监察机关必要权限、优化留置期限,进一步丰富反腐败工具箱,又强化对监察措施行使的管理监督。本次修改《条例》,牢牢把握授权与控权相结合的要求,既对监察机关采取新增监察强制措施、适用留置期限再延长和重新计算的具体情形、工作程序等作出精细化、可操作性规定,促进监察机关用好法律赋予的各项措施手段,又将严格限权的理念融入监察权运行各环节,通过具体条文明晰监察职责边界和措施使用规范,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推动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行使。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修改的主旨要义 《条例》是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制度依据,集中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理解修改后的《条例》,准确把握其修改主旨和内涵要义。 (一)完善总则规定,彰显监察法治理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重要部署,并将监察机关、监察权纳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关改革部署,对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本次修改《条例》,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深化《监察法》修改所秉持的监察法治理念,与时俱进完善第一章总则相关规定,为各项具体制度设计指明方向、明确原则。一是在立规目的中增写“保障依法公正行使监察权”。将《监察法》新增工作原则“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的相关精神,贯彻体现到《条例》立规目的中,并在《条例》各章具体条款中明晰监察机关履职行权的规范要求,促进监察机关依法公正开展监察工作。二是落实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最新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作出部署,并对下一步具体改革举措提出明确要求。为更好贯彻改革精神,《条例》总则充实完善“三不腐”相关规定,增写“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等内容。三是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条例》在关于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规定中增写“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在其他章节中细化相关具体规定,强化监察工作依法保障人权的法治要求。 (二)强化监察机关职责履行,更好适应监察工作实践需要。2024年修改《监察法》,将“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修改为“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作为首要立法目的,对各级监察机关更好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全面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次修改《条例》,充分吸收近年来新的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相应完善第二章中关于监察机关职责的相关规定。一是在监督职责方面,着力增强监察监督实效性、穿透力。总结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成果,增写加强基层监督工作的规定,要求促进资源和力量整合,有效衔接各类基层监督。提炼以案促改实践做法,要求监察机关加强类案分析、深入挖掘共性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推动从源头着力、向治本深化,实现标本兼治、系统施治。适应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新形势,新增信息化监督规定,要求监察机关依法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促进及时预警风险、精准发现问题,以信息化赋能正风反腐。二是在调查职责方面,调整职务犯罪管辖罪名表述。与2023年12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二)》相衔接,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同时明确监察机关对该罪的管辖仍限于公职人员实施的相关犯罪,以保证各级监察机关规范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三是在处置职责方面,完善监察建议制度。吸收《纪检监察建议工作办法》制度成果,对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予以具体列举,健全督办机制,相应地在监察程序一章中充实监察建议书内容、明确监察建议工作要求,促进提高监察建议的针对性、可行性,增强监察处置的刚性约束。 (三)健全监察派驻制度,为实现监督有效覆盖提供法治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对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有效性,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在监察体制机制中,监察派驻制度是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条例》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进一步细化《监察法》关于监察派驻制度的最新规定,科学总结派驻机构改革实践成果,进一步丰富完善派驻监督制度,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一是细化监察再派出制度。将再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纳入监察机关范畴,对监察再派出的领导机制以及再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职责和管辖等作出规定,为稳妥有序推进监察再派出改革提供规范指引,深化派驻监督向下延伸。二是优化派驻监察机构与地方监委对“双管干部”职务犯罪的管辖机制。对于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工作地点在地方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实践中存在协商程序复杂、调查协作不够顺畅等问题。在前期相关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条例》明确对其中由省级以下单位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一般实行属地管辖,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完善协商和通报机制,促进监察工作提质增效。 (四)规范监察权限,确保监察措施依法准确适用。监察措施是保障监察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手段,其适用情况也是检验监察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指标。本次修改《条例》,着力完善第四章关于监察权限的规定,坚持职权法定的原则,将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的要求贯穿各项监察措施适用的全流程、各环节,健全监察措施特别是监察强制措施适用制度体系,提升监察执法规范性和有效性。一是强化监察措施适用的总体要求。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各方面情况,合理确定采取措施的对象、种类和期限,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以促进监察措施合理适用。进一步明确相关措施适用阶段,防止实践中不当或者泛化使用。完善采取监察措施的见证人的规定,列举不得担任见证人的情形,确保见证人监督的客观性、公允性。二是细化完善新增监察强制措施制度。对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措施分别作出专节规定,对措施采取、变更和解除各环节提出严格工作要求,对告知权利义务、出具法律文书、保障权益、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构建责任明确、流程规范、要求清晰的措施执行制度,强化各项措施规范行使。三是完善留置期限制度。严格落实《监察法》新增的留置时间再延长和重新计算相关规定,细化申请程序、法律文书、通知等要求,有效保障留置对象合法权益。四是进一步规范谈话、讯问等措施。明确采取各项监察强制措施后进行首次谈话、讯问的时间要求,强化讯问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向司法机关提供的要求。此外,进一步完善监察措施执行场所规定,增加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变现方式,细化调查实验制度,确保监察机关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五)完善监察程序,以程序的规范性保障监察权行使的公正性。守法律、重程序,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本次修改《条例》,聚焦监察工作程序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在第五章“监察程序”中构建更加规范、严密的监察工作流程,进一步在监察权运行的各个环节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充分彰显保障依法公正行使监察权、维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价值。一是优化线索处置程序。将“初步核实”纳入“线索处置”一节,与适当了解、谈话、函询、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一并作出规定,使线索处置的规定更加集中,也更为全面系统。明确“适当了解”的运用方式、处理结果等规定,进一步完善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提升依法处置问题线索能力。二是完善涉案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置程序。要求监察机关对于涉案单位和人员主动上交的涉案财物严格核查,确系违法所得及孳息的,才能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明确监察工作中涉案财物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强调不得对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财物进行追缴;涉案财物被他人善意取得的,可以向被调查人追缴转化后的财物和等值财产,以强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财产的保护。秉持“任何人不得因自身的不法行为获利”的法治原则,对需要纠正处理的行贿人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资质等不正当利益予以细化规定,促进提升治理行贿效能。三是促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应当载明采取各项监察强制措施的时间,以便于司法机关开展刑期折抵等相关工作。要求监察机关发现被调查人存在不适宜羁押等可能影响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情形的,应当通报人民检察院,已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在移送起诉前依法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确保监察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顺畅衔接。完善监察机关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的时限要求,强调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出现重大变化,认为不应当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在补充调查期限内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六)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确保监察权接受最严格的管理约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强化严格管理监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督者更要接受严格监督。本次修改《条例》,在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中进一步突出对监察权的严格管理和约束,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监督制约制度,为监督“监督者”提供更为明确的法规依据。一是要求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作出明确部署。为此,修改后的《条例》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要求,细化报告专项工作、接受执法检查、配合专题询问等相关规定,增强相关制度的操作性、实效性。二是完善特约监察员履职保障条款。规定特约监察员对监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和反馈,以更好发挥特约监察员监督作用。三是运用科技手段强化自身监管。要求监察机关部署使用覆盖监察执法主要流程和关键要素的监察一体化工作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四是强化监察工作中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要求。完善监察机关追缴涉案财物过程中保护企业、企业经营者合法财产的具体规定,要求对涉案财物依法采取保管保值等措施。五是细化监察禁闭制度。对禁闭措施的适用情形、程序、工作要求和法律文书等作出具体规定,强化对监察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监督调查手段。六是配套完善申诉和责任追究机制。与新增监察强制措施等相适应,完善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案行为的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细化申诉和复查程序,切实做到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对执法违法的坚决查处,决不护短遮丑。 三、切实抓好修改后《监察法》及《条例》的贯彻实施 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各级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自觉贯彻执行修改后的《监察法》及《条例》,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一是增强学习贯彻的贯通性。修改后的《条例》与修改后的《监察法》于2025年6月1日同步施行。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一体学习贯彻,将二者贯通起来开展培训,促进监察人员全面理解、系统把握修法修规要求。同时,自觉将学习贯彻修改后的《监察法》及《条例》与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相结合,与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部署相结合,与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年”行动相结合,贯通运用到开展各项监察工作中,促进提升依法依规履职能力,推进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是依法履行好反腐败工作职责。各级监察机关要正确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全面履行《监察法》规定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用好修改后的《监察法》赋予的各项措施手段,充分发挥修法修规效能,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同时,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采取各项监察措施必须严格对照《监察法》及《条例》规定的适用情形和范围,规范执行程序、手续、文书等要求,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确保每个案件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 三是强化对监察权的监督和约束。要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监察法》及《条例》为契机,巩固拓展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自觉接受同级党委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严格落实监察权运行的内控机制和监督制度,加强全流程案件监督管理,落实好办案行为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使每一项制度要求都化作行动、化为习惯,促进监察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12
​【党风廉政】警钟长鸣知敬畏 廉洁从医守初心——总医院深入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周”暨“廉洁文化建设月...
【党风廉政】警钟长鸣知敬畏 廉洁从医守初心——总医院深入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周”暨“廉洁文化建设月”系列活动        为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纵深推进医院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自治区及宁夏医科大学统一安排部署,自3月23日起,星空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官方网站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周”暨“廉洁文化建设月”系列活动,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以案为鉴,方能知敬畏;以纪为尺,方能守底线。医院以案为鉴,方能知敬畏;以纪为尺,方能守底线。医院先后组织新任职、新交流干部、年轻干部、重点岗位干部赴贺兰县廉政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做到时刻警醒,警钟长鸣,自觉抵制腐败行为,永葆廉洁本色,切实做到勤政廉政履职。组织召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暨领导干部廉政警示教育大会,全院干部观看了警示教育片《风腐之殇》,安排部署医院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工作,以更高站位、更严标准、更实举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赴自治区廉政警示教育中心接受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进一步强化“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组织召开典型案例通报会暨集体廉政谈话,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做到心存戒律、恪守底线,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干事创业环境。         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持续开展廉政风险排查,督促相关部门针对查找出的风险隐患,及时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医院纪委组织修订《廉政风险防控手册》第三版。开展新任职干部集体廉政谈话,帮助新任职干部开好头、起好步,系紧“第一粒扣子”。通过廉政谈话、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对新任职干部、年轻干部、重点岗位人员的日常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根基,提升廉洁从业意识。       持续强化廉洁文化建设,对医院廉洁文化教育展厅内容进行更新完善,组织各基层党组织进行参观学习。与共建单位开展廉政主题交流活动,结合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依托网站、微信工作群持续推送廉政教育学习内容和典型案例。持续开展“送廉下基层”活动,为5个党总支、20余个党支部发放廉政读物。举办“纪法‘漫’课堂”主题展览,让广大干部职工在寓教于乐中受到教育、学到知识,自觉戴上廉洁从业“紧箍咒”,筑牢纪律规矩“防火墙”,不断厚植廉洁文化底蕴。     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是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的重要举措,是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环节,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治本之策,医院党委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持之以恒强化作风建设,为加快建成西北一流医院提供坚强保障。          
2025-06-12
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丨权责明晰了 负担减轻了
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丨权责明晰了 负担减轻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6-11 07:00 近日,面对前来走访的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纪委监委干部,该县古城镇古城村党总支书记罗庆荣说:“现在村民死亡证明、户口遗失证明、学生贫困证明等各种证明不用我们村组织出具,工作轻松了不少。” 为基层减负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帮助基层厘清权责,把资源、精力都集中在关键领域。镇沅县纪委监委此前在一线走访时了解到,村级存在权责不清、事务繁杂、任务繁重等问题。随后,该县纪委监委协助县委健全完善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采取“室组地”联动、“纪委+职能部门”协作等方式,整合县、乡、村三级力量开展调研式监督,推动厘清乡镇、职能部门、村组履职清单和职责,明确基层该干什么活、能办什么事、应担什么责,督促县、乡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村(社区)组织履职事项清单52项、协助服务事项清单53项。 在此基础上,针对村务公开混乱、村组干部用权不规范等农村基层“微腐败”暴露出的问题,该县纪委监委联合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进一步完善县村组小微权力清单,绘制村级11类32项、村民小组5类7项小微权力流程图,分层级为村级党组织和村干部行使权力定下“边界”,推动干部按清单办事、依规范用权,明晰权责事项,规范基层小微权力运行。 “以前,遇到重大事项搞不清楚要怎么决策、怎么做才对,现在有了这个权力清单和流程图,各类事项要怎么办、手中权力要怎么用一看就明白。”该县和平镇那壮村党总支书记缪以红说。 此外,针对常规巡察和日常监督过程中收集到的村集体“三资”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等方面问题,该县纪委监委推动职能部门采取“一乡(镇)一清单”的方式,对全县9个乡(镇)权责清单事项动态调整,减少行政权力事项66项、责任事项567项。同时,督促县委编办健全完善乡(镇)履职统筹指挥机制,制定印发县直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县直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助力理顺县级主管部门与乡(镇)党委政府的关系;进一步推动“行业主管部门—驻地中心站所”上下职能职责贯通,助力解决业务部门服务事项交叉、多头管理,村党组织权责不清、效能低下等问题。 镇沅县还将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作为年度巡察监督重点内容,深入开展对村巡察工作,强化制度建设,为基层治理注入活力。 “减轻基层负担非一日之功。”该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开展精准监督,聚焦“小切口”设定“硬约束”,督促压缩工作模糊地带,扎实有力推动为基层减负落地见效。(通讯员 李颖)
2025-06-11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扩大会议 李邑飞主持并讲话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扩大会议 李邑飞主持并讲话 清廉宁夏 2025年06月10日 07:23 宁夏 6月9日下午,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扩大会议,安排各沿黄市辖区党委负责同志导学解读汇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听取国家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和解读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自治区党委书记李邑飞主持会议并讲话,强调要深学细悟笃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高质量发展、县域治理等系列重要论述,牢记嘱托、感恩奋进,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对照国家评价指标体系理清思路、补短强弱、争先进位,以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支撑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宁夏实践。 会议指出,去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亲临宁夏考察并发表重要讲话,为宁夏指明了现代化之路、高质量发展之路、改革开放之路、人民共同富裕之路。要坚持不懈用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扛牢持续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的政治责任,在深化内化转化上下功夫,坚持和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导学解读汇报等机制,准确把握中央政策取向,不断提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正确思路、有力举措、科学方法,使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宁夏大地结出更丰硕的实践成果。要坚定不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有机统一,坚持对标对表和立足工作实际相结合、突出重点和补短板强弱项相结合、向上精准衔接和对下精确督导指导相结合、纵向联动和横向协同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全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合理设置、细化分解指标,激励各市县区树牢正确政绩观,解放思想、守正创新,找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要害,科学编制“十五五”规划,用好资源禀赋优势,不断拓空间、挖潜力、增后劲,探索高质量发展新路径。 会议强调,沿黄市辖区作为全区经济的重要引擎和城市功能的核心承载,要坚决扛起建设先行区、创建示范区使命任务,精耕细作、因地制宜,立起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标杆。要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发挥引领作用,科学配置资源要素,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优化升级力度,更好推动经济内生动能转换和循环效能提升。要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上发挥引领作用,全面落实“两化一振兴”各项任务,优化乡镇、村庄布局,稳步推进城市更新和乡村建设,提升辖区承载能级、助力乡村全面振兴。要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上发挥引领作用,统筹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政策的着力点更多转向惠民生、促消费,最大限度释放经济增长动力。要在推进生产生活生态一体融合绿色发展上发挥引领作用,坚持治山、治水、治城互融共促,加快构建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坚决抓好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一丝不苟排查风险隐患,依法依规整改整治突出问题,以高水平安全、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会议还通报了全国政协领导同志来宁调研情况,研究了其他事项。 (宁夏日报)
2025-06-10
牢牢抓住作风建设“关键少数”
牢牢抓住作风建设“关键少数” 清廉宁夏 2025年06月09日 09:10 宁夏 “人不率则不从,身不先则不信。”当前,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正在全党开展,党员领导干部要更加自觉把自己摆进去,身体力行、以上率下,以“头雁效应”引领作风建设。 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对全党全社会都具有风向标作用。谈及作风建设抓“关键少数”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凡事都是这样的,上行下效,上率下行,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上有所恶、下必不为,上面松一寸、下面松一尺。” 领导干部拿出“正人先正己”的勇气和自觉,敢于向自己开刀,广大党员干部才能受到感染和触动,更为具象地认识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增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反之,如果领导干部沾染享乐奢靡之风,广大党员干部难免有样学样,滋生“没什么大不了”的错误思想;如果领导干部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就不能寄希望于基层干部以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状态干事创业。 风成于上,俗化于下。党的十八大以来,抓“关键少数”成为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着眼点。中央八项规定从中央政治局做起,从党内“关键少数”严起,把压力层层传导、通达“末梢”,传递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无死角、无例外的严格要求。从遏制“舌尖上的浪费”,到整治“会所中的歪风”,再到刹住“车轮上的铺张”……八项规定一子落地,作风建设满盘皆活,关键就在于发挥“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形成了上率下随抓作风建设的强大声势。当前,面对深化作风建设的形势任务,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自身责任、时刻保持警醒,经常对照检查、检视剖析、反躬自省,以“关键少数”示范带动“绝大多数”。 领导干部带头,应该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全面的而不是有选择的、一以贯之的而不是虎头蛇尾的。比如,面对难题挑战,当以攻坚克难、知重负重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迎难而上;比如,一线调研走访,就要沉下身子、放下架子,真调研、真走访、听民声,把真实的情况摸上来;比如,面对诱惑和“围猎”时,要始终保持定力,严格要求自己,树立廉洁自律的标杆……作风严不严、实不实、好不好,就体现在一件件具体事、一个个具体选择之中。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从己做起,是无言的要求、无声的号召。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领导干部率先作出榜样,有利于营造党员干部自觉向上向善的氛围。 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既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也要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思想上,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认识“四风”问题的严重危害,坚决同“小事小节论”“影响经济论”“行业特殊论”等错误思想和松劲懈怠、疲劳厌战等不良倾向作斗争。要严肃认真落实抓作风的领导责任,敢抓敢管、严抓严管,发现苗头倾向、及时咬耳扯袖,不当“好好先生”,不搞没有原则的“一团和气”,勇于向各类“四风”问题亮剑。 一个地区、一个单位作风状况如何,领导干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领导干部带头严守纪律规矩、不逾纪法底线,带头反对特权思想、严格家风家教,带头弘扬新风正气,形成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的生动局面,层层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定能推动作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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