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气话廉丨惊蛰
2025-03-05
漫画说纪 | 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2025-02-25
九项准则警示教育(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九项准则”是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的基本准则,是医务工作者的行医“红线”,本文将对“九项准则”及实施细则做解读并附相关警示案例。本期解读规定之第六条: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一、准则解读 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二、实施细则 1.严禁通过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或场所检查、诊治,从中谋取利益。 2.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推荐、介绍、引导患者加入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等各类第三方线上诊疗平台,从中谋取利益。 3.严禁违规诱导、介绍患者到指定药店、诊所、厂家购买医药产品,从中谋取利益。 4.严禁违规诱导、推介患者到院外第三方机构进行基因检测,从中谋取利益。 三、典型案例 警示案例1: 成都市郫都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张某某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规定,向四川某私立医院介绍患者并收取“感谢费”问题。2018年,四川某私立医院业务员陈某请托张某某向该医院介绍患者,并表示向张某某支付转诊病人医疗费用的20%作为“感谢费”。2019年至2020年,张某某先后2次将区第二人民医院病人介绍给该私立医院,并收取“感谢费”5300元,违反医疗机构相关纪律规定,损害职业形象。2022年4月,张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警示案例2: 2022年9月至11月,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外科医生邵某、倪某在上班坐诊期间,多次违规推荐患者到某外科诊所治疗,并分别收取他人提供的“感谢费”3672元和2390元。2023年1月,邵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倪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警示案例3: 2006年2月至2010年4月,宋保君利用担任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站副站长职务之便,违规向郑州惠安手外科医院、郑州中原创伤手外科医院转送病人,收取好处费共计164万元。2011年12月,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宋保君有期徒刑13年。2013年12月,禹州市卫生局给予宋保君开除公职处分。 简析:案例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中“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暴露出医务工作人员法纪意识淡薄,有章不循、有规不依,医院在教育管理本单位党员干部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同时,也反映出行业主管部门在“管行业必须管行风”上存在薄弱环节,监管上还存在漏洞盲区。 四、学习思考 1.什么是非法转诊? 非法转诊是指医生将患者转诊至其他医院或医疗机构,但转诊行为并非出于医疗需要或患者意愿,并可能存在其他不当的目的,例如从中牟利或推销相关产品等。这些不当利益可能会影响医生的专业判断和决策,导致患者受到不必要的医疗干预或者错失合适的医疗服务,同时也会破坏医疗行业的信誉和公信力,是一种非法的且不道德的行为。   2.非法转诊有什么危害? 一是推高就医成本。医院给介绍人“感谢费”,要么从收入中拿出来一部分,要么从患者身上多收一部分。介绍人合作的不仅仅是一家医院,医院之间就会为了争抢患者资源,提高“感谢费”筹码。医院与介绍人从合作变成了博弈关系,介绍人胃口越来越大,医院筹码越来越高,最终都得由患者来买单。 二是破坏医疗生态。“有偿转诊”破坏分级诊疗制度。分级诊疗内涵是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在有偿转诊的影响下,基层转诊会违背分级原则,把患者转到“好处费”多的机构而不是上级医疗机构。 三是助长医疗腐败。有偿转诊与药品、耗材、设备回扣一样,是助长医疗腐败的罪魁祸首。有偿转诊费用不能直接计入医院成本,必须要通过做假账的方式来虚构成本或项目,虚构交易获得有效票据。为行业监管带来不便,为相关人员创造了腐败滋生的温床。 四是背离职业道德。受“有偿转诊”的利益诱惑,医务人员转诊的目的不再是基于病情需要、让患者能得到更好的诊疗,而是为了转诊到哪个医院能获得更多的报酬,或是为了获得报酬而倦于诊治、懒于医术精进,自甘成为医疗服务中介,严重影响医疗的进步和行业的发展。   3.医生转介患者违不违规,关键在哪儿? 作为医生,在临床诊疗过程中根据病情需要,将本单位诊疗的病人转到另一个医疗机构诊疗或处理,本是一种正常的医疗服务行为,这种行为称为“转诊”,而且已经成为一种制度。《九项准则》规定转介患者应“服从诊疗需要”,即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九项准则》禁止的是“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不论是经由网上,还是线下途径,都是不被允许的。因此,最关键的是“不牟利”,至于是否“在医联体内转诊”并不是核心和关键。当然,除了“不牟利”外,作为医务人员在转诊患者时还应严格遵守本医院的转诊制度,起码要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一是患者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二是尊重患者及其家属意愿选择转入医院;三是转入医院要有更好的医疗服务能力。  
2025-02-21
节气话廉丨雨水
2025-02-18
党纪学习丨这些行为违反了出国(境)管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1.违规取得外国国籍、国(境)外居留资格。 《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党纪重处分。 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党员、干部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这本身就是严重的违纪行为,还有的是在为从事其他违纪违法活动甚至外逃国(境)外创造便利条件。因此,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作出严格的纪律处分规定。 2.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擅自超出批准范围因私出国(境)。 《条例》第九十一条对此类行为作出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 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上述文件对列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党员、干部的因私出国(境)审查程序、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加强管理监督,党员、干部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要求,把组织纪律执行到位。 “因私出国(境)证件”,主要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一般是指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向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内地公民签发的证件。出国护照、出境证件是公民在国(境)外的身份凭证,必须按照规定办理。 关于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后10日内,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其中的登记备案人员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二是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这是新修订的《条例》增写的内容。 除了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外,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还包括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人员持普通护照前往事先未报批的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入境、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办理落地签证、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过境或者与中国实现互免普通护照签证的国家和地区,以及获批前往某个或某几个申根国家,但私自前往未事先报批的其他申根国家。 按照有关规定因私出国(境)需经组织批准的党员、干部,经批准后出现了需要改变路线、期限等超出批准范围的新情况新变化,应当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这是对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要求。如果未向组织报告而擅自改变行程或者超期未归,就是违反组织纪律。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组织观念,充分认识这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而是涉及对组织批准事项的调整和变更,该报告的必须履行报告义务。 3.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违规联络国(境)外机构、人员。 《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相应处分。 擅自脱离组织,是指事前不向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的党组织或者负责人请示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单独行动,组织不知道其去向和所作所为。这里强调其为擅自离开组织外出,但不存在“出走不归”的主观动机。党员、干部要切实强化组织意识,即便身处国(境)外,也要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组织的一员,肩负职责使命,严格遵守纪律约束,维护好党和国家形象。 4.在国(境)外出走,帮助在国(境)外出走。 《条例》第九十三条将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出走,是指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外出不归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滞留国(境)外不归的行为。这里说的“出走”行为具有“不归”的主观动机,比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擅自脱离组织”行为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按照党章第九条的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条例》落实党章要求,规定对脱离组织出走的党员给予严肃处理。 二是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相应处分。“提供方便条件”有很多具体表现。比如,为脱离组织出走人员开具证明,代办护照、签证,帮助购买车船机票,提供经济帮助,提供落脚点,或者为其提供信息等。
2025-02-10
1 56 57 58 59 60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