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2019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19年1月18日在银川举行。出席这次全会的自治区纪委委员37人,列席355人。 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石泰峰出席全会并讲话。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协主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自治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领导出席会议。 全会由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回顾2018年纪检监察工作,部署2019年任务,审议通过了许传智同志代表自治区纪委常委会所作的《坚持稳中求进、忠诚履职尽责,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工作报告。 全会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赵乐际同志的工作报告主要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站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肯定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重大成果,深刻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党进行自我革命、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宝贵经验,对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贯彻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提出明确要求,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为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赵乐际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通篇贯穿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新要求、新举措,是做好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遵循。全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赵乐际同志工作报告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全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石泰峰同志的讲话。一致认为,讲话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肯定了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区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成效,深入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形势,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出安排部署,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提出明确要求,为推动新时代我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遵循。全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石泰峰同志讲话精神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统一思想认识,主动担当作为,忠诚履职尽责,努力开创我区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 全会指出,2018年,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正确指引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自治区党委以鲜明的政治立场和坚强的政治定力,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上率下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党的建设得到全面加强,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迈进。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守使命担当,聚焦主责主业,忠诚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取得了新成效。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两个维护”政治责任。稳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如期完成区、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持续深化政治巡视,推动巡视巡察工作向纵深发展。锲而不舍纠治“四风”,开展专项治理形成有力震慑,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持续用力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切实履行监督第一职责,着力加强日常监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多措并举深化标本兼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严惩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断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坚持不懈加强自身建设,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全会客观分析了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形势和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要求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全会总结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来我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成以下工作体会:一是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两个维护”落实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二是必须坚持改革创新不停步,在新的起点上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三是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四是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五是必须坚持治标与治本同向发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全会提出,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我区与全国同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纪检监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确保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到位,为我区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全会要求,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一以贯之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以贯之坚定践行“两个维护”,一以贯之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和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把握“稳”的内涵、强化“进”的措施,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前瞻性,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一,持之以恒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边实践边学习,在学深悟透、务实戒虚、整改提高上持续发力,不断深化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理解把握,把教育成果转化为坚定理想信念、砥砺党性心性、忠诚履职尽责的思想自觉和实际行动。 第二,着力加强政治建设,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强化对践行“四个意识”,贯彻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宁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把“两个维护”落实在实际行动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大力度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动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第三,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不断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和指导,分类推进区属国有企业、区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院长)列入自治区党委管理的高等院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法定监察对象全部纳入监督范围。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把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 第四,认真履行监督基本职责,切实增强监督质效。突出政治监督属性,把日常监督做深做实做细。认真履行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协助职责,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持续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不懈,化风成俗。严格执行党纪处分条例,依法行使监察权,贯通运用“四种形态”,建立健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有效机制。对诬告陷害行为严肃追查处理,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五,持续强化政治巡视,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网。统筹安排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完成对市县(区)巡视全覆盖。把巡视巡察与净化政治生态相结合,与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相结合,与解决日常监督发现的突出问题相结合,增强监督实效。强化巡视成果运用,压实整改主体责任,完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加强整改日常监督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网的具体意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见到实效。 第六,有效发挥标本兼治综合效应,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发挥自治区反腐败案件协调领导小组职能作用,不断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紧盯事关全局的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行业的监管,依法查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坚持一案一总结,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管漏洞。加强理想信念和道德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第七,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深入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以作风攻坚促进脱贫攻坚。开展民生领域专项整治,切实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严肃查处基层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深挖涉黑涉恶腐败和黑恶势力“保护伞”,严查 “村霸”、宗族恶势力和黄赌毒背后的腐败行为。 第八,着力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执纪铁军。带头加强政治建设,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建设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开展纪检监察干部思想、能力、纪律、作风建设提升工程,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自觉接受监督,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严肃查处问责,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铁军。 全会号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忠诚履职、担当尽责,振奋精神、砥砺前行,在新的起点上展现新作为、再创新业绩,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确保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建设美丽新宁夏、共圆伟大中国梦努力奋斗,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2019-02-14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各项工作十分重要。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统筹做好节日期间各项工作,确保全国各族人民度过欢乐、祥和、安宁的节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补齐的短板,认真抓好扶贫惠民政策落实,扎实做好冬春各项民生保障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贫困地区、受灾地区和基层一线,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帮助困难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扶贫、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确保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低保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等按时足额发放。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做好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加强临时救助工作,解决城乡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加大对困难老年人、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救助帮扶和安全保护力度,兜住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安全底线,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去产能安置职工、困难企业职工等就业帮扶和服务。健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运作机制,及时发放救灾款物,确保受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带着对农民工的真挚情感,扎实做好治欠保支工作,强化欠薪违法惩戒,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 二、保障节日市场供应和平稳运行。加强煤电油气运供需的形势监测和协调保障,确保民生用气用煤用电需要。拓宽供应渠道,加强产销衔接,保障粮油肉菜禽蛋奶等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尤其要加强生猪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强化食品药品全流程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保证群众吃上用上放心、安全的食品药品。加强节日市场经营行为、节日热销产品和价格监管,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丰富群众节日精神文化生活。开展“我们的中国梦”——文化进万家活动,组织各类文化文艺小分队面向农村、面向基层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开展文化惠民活动,加大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力度,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多优质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制作播出一批扎根新时代实践、彰显新时代精神的文艺精品剧目,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向上向善正能量。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和体现地方特色、节日风俗的乡土文化活动,积极推广优秀民间文化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一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文化和旅游市场健康有序。 四、保证群众安全便利满意出行。完善春运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运力调配供给,做好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城市公共交通接续接驳,满足群众出行需求。创新售票服务举措,优先保障务工人员、学生等重点群体购票,精准打击线上线下倒票等违法行为。扩大持二代身份证直接刷证进出站、检票乘车的应用范围,全面提升站车服务品质,为旅客出行营造温馨舒适的环境。制定完善应对恶劣天气、设备故障、客流激增、延误晚点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强化运输安全监管,紧盯“两客一危”车辆和严重超载货车等重点车辆,加强路面执法和交通疏导,严防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和大范围、长距离道路交通拥堵。依法严惩“机闹”、“车闹”、“霸座”等行为,维护良好出行秩序。 五、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突出抓好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水电气热、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抓好学校医院、商场影院和大型公共建筑综合体等公用设施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防控,防止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故。深入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整治,严防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城中村”、群租房、“三合一”场所等高风险场所失控漏管。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监管,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等伤亡事故。强化传染病疫情监测等防控工作,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雨雪、冰冻、寒潮、雾霾等灾害性天气及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落实社会矛盾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围绕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环境污染、讨薪讨债、房地产、医疗纠纷、转业安置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严密防范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强化社会面整体防控,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农村恶势力,加强对危爆物品、寄递物流等重点治安要素的源头管控,依法惩治黄赌毒黑拐骗和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节日期间社会治安平稳有序。持续深化严打暴恐活动专项行动,始终保持高压威慑态势。 七、务实节俭文明过节。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传承阖家团圆、其乐融融的中国年文化,倡导理性、文明、健康的消费观和人情观,引导人们崇俭戒奢、摈弃陋习。做好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工作,开展村庄清洁行动,过绿色环保春节。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贯彻落实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各项措施,加大对基层干部特别是工作在困难艰苦地区和战斗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干部关心关爱力度,对因公殉职或者不幸去世的优秀基层干部家属重点走访慰问。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深入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军烈属等,做好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八、坚持不懈正风肃纪。党员领导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既要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又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带动广大党员干部清廉过节。紧盯节日期间公款吃喝、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易发多发和隐形变异问题,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力度。对节日期间“四风”问题线索,一律严查快办,决不姑息;对工作失责失察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紧盯节日期间落实扶贫惠民政策、帮扶救助、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责任等工作,集中整治各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规范委托基层代办事项和各类督查检查考核、评比达标事项等,大幅度减少会议、台账、报表、材料等,能利用现有数据材料的就不要基层反复提供,同类事项可以合并的要合并进行,把干部从一些无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让基层把更多时间用到抓工作落实上来。严肃干部人事纪律,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和调整交流干部,严禁借节日之机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确保节日期间风清气正。 九、认真做好值守应急工作。加强值班力量配置,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报备制度,确保节日期间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遇有重要紧急情况立即请示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应急救援队伍要时刻保持应急状态,保证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置。直接服务群众的单位,要合理安排节日期间值班值勤,保证服务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2018-12-24
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今年年初,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将“全面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列为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今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要讲话精神和二次全会部署,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018年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至此,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完成改革试点任务,建立起完整的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体制改革不仅仅是机构、队伍的调整,更是职能和任务的聚焦整合。各地纪委监委通过人员交叉配置、优势互补,将力量向执纪监督一线倾斜,使监察体制改革从“整合”走向“融合”。 “塑形”更要“铸神”。各级监委成立后,各地普遍组织开展对转隶人员和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安徽省监委在1月31日挂牌,两天后,安徽省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和省委巡视机构约510人就开始集中培训;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今年则深入开展“大谈心、大培训、大调研”活动,推动干部队伍从隶属关系合并的“形式融合”转变为思想情感归属的“内涵融合”。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重庆市县两级监委机构挂牌成立后,搭建起监察工作运行的“四梁八柱”,把党委书记对本级管理干部的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纳入规程,将党的领导和主体责任体现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日常工作中,确保党牢牢掌握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权。湖南省也建立了各级党委分析研判本地区政治生态状况、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制度,对本级管理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审查调查和处置的决策严格把关。 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认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并明确要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今年以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坚持统筹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不断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 各级监委成立后,纪检监察机关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黑龙江省监察对象数量从改革前的29万人增加到105万人;福建省监察对象数量从22.48万人增加到74.21万人…… 监督范围扩大,履职不打折扣。2018年2月9日,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刚刚成立10天,就首次采取留置措施,对省林业厅厅长杨国亭(非中共党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据不完全统计,今年2月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共发布省管干部接受审查调查信息300余条。一条条公开的审查调查信息,有力地佐证了各级纪委监委如何扎实有效履职。 为打通监察全覆盖在基层“最后一公里”,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将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构建监察全覆盖监督网,许多过去处于监督盲区的人员被纳入监督范围。河南省漯河市纪委监委针对乡村两级新增监察对象10773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的指导意见,全市58个乡镇均成立了监察员办公室,配备了监察员和助理监察员,全市1345个村4077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全部上岗履职。截至11月底,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反映问题线索1377件,立案741件,党纪政务处分731人。 公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覆盖到哪里。陕西省宝鸡市纪委监委积极发挥派驻纪检监察组“派”的权威、“驻”的优势,今年前10个月共处置问题线索305件,初核237件,立案77件,处分79人,开展专项监督活动20余次。 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促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平南县丹竹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原干部李应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18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这一判决。这是广西首例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案件从采取留置措施,到依法开除其公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仅用28天时间。之所以如此高效,得益于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 根据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制定《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察工作规则(试行)》,对审查调查各个环节、各项措施和相关程序进行流程再造,实现了纪法贯通。江苏省纪委监委构建监察工作运行“1+N”制度体系,“1”即《江苏省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N”即聚焦监委职能履行中的关键环节,目前已出台26项配套制度文件,进一步适应了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工作机制;北京、山西、内蒙古等地注重在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前后台”分设中推动工作流程深度磨合,更好地适应改革要求,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 “证据标准是度量衡,是‘法法’衔接的基础,我们从这里入手,对具体问题进行规范,逐步使查办案件全过程规范合法、便捷高效。”吉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该省着眼“法法”衔接,下发《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职务犯罪常见的八个罪名的证据标准(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并制定了配套制度,为纪委监委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工作衔接顺畅提供了制度保障。 加强队伍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更加光荣重大的历史使命,也将经受更大的考验。这就需要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 “想一想是否违反道德,看一看离受到谴责还有多远;想一想是否违反纪律,看一看离受到处分还有多远;想一想是否违法犯罪,看一看离监狱的大门还有多远。”今年3月,在长春市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开展的第一次全员培训班上,长春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就给包括100名转隶干部在内的近300名机关干部敲响了警钟。 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分解细化规程,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回避制度、离岗离职从业限制制度、案件处置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完善制约机制、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监督,降低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以吉林省白山市纪委监委为例,监察体制改革后,市纪委监委将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规程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细化完善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明确工作程序,对监督、调查、处置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以制度建设改革工作为切入点,集中对信访举报办理、问题线索管理等关键环节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进行全方位动态排查,落实防控措施和责任清单,通过完善工作规程实现了程序监督。 除了强化内部监督,各级纪委监委还积极拓展监督渠道,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12月17日,国家监委在京召开第一届特约监察员聘请会议,优选聘请50名特约监察员,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的监督。今年10月,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这是我们强化外部监督主动迈出的强有力的一步,认真听取审议结果,将其视为加强自身建设,改进监察工作的重要契机。”该区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
2018-12-24
在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上抓出更大成效
在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上抓出更大成效 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大事,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日前在河南省调研时指出,各级纪委监委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党委领导下认真履职尽责,把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重中之重,聚焦扶贫、民生领域和黑恶势力“保护伞”等,盯住不放、一以贯之抓下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我们做一切工作,都要顺乎人心、一心为民。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初心和使命。与腐败作斗争,与不正之风作斗争,是凝聚党心民心的政治工作。正如有基层同志说,“党风不正、社会风气不正,老百姓心情就不好”。宋代陆游有句诗,“但得官清吏不横,即是村中歌舞时”,实际讲的也是这个道理。我们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大力整治基层腐败和作风问题,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就是让老百姓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就在身边、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就在身边,老百姓的事有人管,说到底是维护群众利益,让老百姓心情好。 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总的原则,就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工作的重点,就是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和事,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有“老虎”打“老虎”,有“苍蝇”拍“苍蝇”。工作的过程,要依靠党自身力量,也要依靠与群众结合的力量,让群众参与、有效监督。工作的成效,要让群众评价,经得起历史检验。实践证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有力举措,深得党心民心。 要盯住不放、长期坚持,结合实际一以贯之抓下去。今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46.4万件,处分40.6万人,其中处分乡科级及以下人员38.7万人,占95.3%。这充分说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的任务还很重,我们一定要以此为工作重点,抓紧抓实、务求实效。从全国面上看,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要突出抓好3个方面: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年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和脱贫攻坚专项巡视;二是涉黑腐败和“保护伞”问题,从查处情况看,这个问题不光有,而且还不少,危害很大、影响很坏,要坚决惩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三是惠民政策落实中腐败和作风问题,要聚焦教育、医疗、低保、住房、养老等民生领域,重点整治吃拿卡要、盘剥克扣、私分滥发、挥霍浪费、受贿行贿等问题。 要注重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坚持稳中求进,实现高质量发展。经过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努力,我们在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方面探索积累了一些做法经验,一定要总结好、运用好,把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有效。比如,坚持党的领导,综合施治。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党委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履职尽责、执纪执法;督促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比如,坚持问题导向,有的放矢。要从实际出发,对着问题去,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解决什么问题,既抓面上的问题、也抓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既注重解决新发生的问题,也要防止老问题反弹反复。比如,坚持分类推进,逐项推进。按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具体实际,分类研究、分类施治,一类一类抓。从具体人、具体事入手,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再比如,坚持举一反三,以案促改。用身边案例教育身边人,要持续抓好。总之,要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结合职能职责和实际工作,边实践边总结,把握规律、精准施策,在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上抓出更大成效,营造一个让老百姓生活安康、心情舒畅的良好环境。
2018-12-24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08-27 日前,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而上一次修订《条例》是2015年10月。相隔不到三年时间,为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再次修订?据了解,这是由于上次修订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成果,亟待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 20多年来与时俱进、几经修订,如今已经是第四代“升级版” 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党纪处分条例在我国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多年来与时俱进、几经修订,如今已经是第四代“升级版”。 追溯源头,早在1997年2月,中央就曾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摘掉了“试行”的帽子。这一版的《条例》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 此后十余年间,《条例》未再作修订。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原有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原《条例》的许多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和要求,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修订后八大亮点值得关注 2015年《条例》印发后,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党的十九大将党的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修改党章时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需要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所以根据新形势修订《条例》势在必行。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开除党籍”不等于“除名”,“违犯”“违反”搭配有讲究,多处修订有新意 翻看《条例》,会发现既有“开除党籍”又有“除名”的表述,那么两者有何不同?据了解,“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的一种,而“除名”不是处分形式。两者的客观结果一样,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不再是党员身份。但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而被除名的党员则无此规定。 那么,“违犯”“违反”又有何区别?据了解,“违犯”指违背和触犯,“违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条例》中在搭配词组时,“违犯”一般与“党纪”相搭配,“违反”一般与“某种纪律的行为”相搭配。 《条例》的修订还有多处值得关注之处。例如,在第17条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中,整合了原《条例》第39条第2款的内容,将“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的表述修改为“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是在“违纪”的基础上增加了“违法”的表述,二是将原先的“坦白”修改为“配合”。据悉,这是根据近年来执纪审查的实践作出的修订。今年监察法颁布以来,近期已有多名包括中管干部在内的党员干部主动投案自首。该条款的修改将有助于促使更多涉嫌违纪违法的干部如实向组织交代违纪违法事实。 此外,第41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增写“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对违纪领导干部的规定更加严格。 另一处值得关注的修改是第42条第2款,增写了“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规定。 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的条款,则从原先工作纪律部分的第114条挪至政治纪律部分的第67条,除了主体责任外,增写了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力度。 在廉洁纪律部分,第88条、89条在收受财物的情形中增加了对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的规定,第94条增加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处分规定;第95条增加了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和“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
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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